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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4號

上訴人
侑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澤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9 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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