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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6號

解除委任關係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6號

原告
新義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委任關係事件,原告起訴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具體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於起訴之程式為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上開欠缺,並以繕本直接送達被告,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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