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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劉逸成

  • 當事人
    今品科技有限公司創億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09號 原   告 今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創億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5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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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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