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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2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21號

原告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複代理人
李敬之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複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
複代理人
劉致欽
被告
光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祥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叡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5 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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