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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4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4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被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興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合建契約、不動產信託契約等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分別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合建協議書第20條、不動產信託契約書第2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4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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