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84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超先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9年5 月24日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