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2號
- 原告
- 花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