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9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超先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3 款、第77條之13亦分別規定甚明。此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亦明。
二、本件原告起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未依前揭規定,在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亦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且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3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7 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