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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張國勳施月燿林尚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99年3 月1 日以99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對此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字第497 號駁回其抗告,原告復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抗字第522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是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既經駁回確定,且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林尚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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