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乙○○
- 再審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99年3 月1 日以99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對此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字第497 號駁回其抗告,原告復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抗字第522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是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既經駁回確定,且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