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 原告
- 馬來西亞商天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張秀夏律師
- 被告
- 竝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祖律師
陳仕振律師
陳冠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零捌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5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