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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交付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武進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耀安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互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訴訟代理人
李溫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房屋及坐落土地及編號61之停車位交付予原告,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原告並未表明上開房屋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上開房屋、土地及停車位於起訴時買賣交易客觀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房屋不得僅以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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