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粘忠煥
- 複代理人
- 謝界山
- 被告
- 展鈺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鄭任
- 被告
- 張大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零貳萬壹仟叁佰貳拾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展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展鈺公司)、鄭任、張大
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展鈺公司於民國98年9 月11日邀同被告
鄭任、張大文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以及簽訂額度1,000 萬元之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
約定書,借款期間均自98年9 月16日至99年9 月16日止。雙
方約定借款利率均按原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
年率2.415%計算,嗣後隨原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變動而調整,並應按月於每月16日付息1 次,如逾期還本或
付息,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本金自到期日
起,及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月部分,按
約定利率20 %計算違約金;且被告展鈺公司所負借款債務,
如依借據約定(含特別條款)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息與遲延利息,改
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固定計算;另被
告展鈺公司如發生財務惡化或其他經營危機,經原告認定有
影響其償債能力時,原告得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逕就本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展鈺公司於99年7 月16日應繳息日
,經原告前往該公司查訪,發現其大門深鎖,處停業狀態,
依上開約定,被告展鈺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
到期,合計被告展鈺公司尚欠本金13,021,32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原告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展鈺公
司、鄭任、張大文連帶清償本金13,021,320元及其利息、違
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021,320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約定書、催繳函、放款明細登錄卡、一
般放款放出查詢單、逾期放款催收記錄卡、照片數禎等影本
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前述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6,914 元(第一審裁判費126,664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50 元),並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併
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附表(民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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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利 率│ 利 息 起 算 日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1 │ 1,000,000元│3.510%│自99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
│ 2 │ 4,000,000元│3.510%│自99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
├──┼───────┼───┼──────────────┤,逾期6 個月以上者,超過6 │
│ 3 │ 2,406,397元│3.570%│自99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計│
├──┼───────┼───┼──────────────┤算違約金(借款本金於99年7 │
│ 4 │ 5,614,923元│3.570%│自99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月16日視同到期)。 │
├──┼───────┼───┼──────────────┴─────────────┤
│共計│ 13,021,32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