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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原告
和維興織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巳○○
原告
戊○○
原告
丙○○
原告
卯○○
原告
辰○○
原告
癸○○
原告
未○○
原告
庚○○
原告
午○○
原告
乙○○
原告
丑○○
原告
壬○○
原告
丁○○
原告
己○○
原告
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辛○○、子○○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肆佰叁拾貳萬叁仟柒佰伍拾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壹萬肆仟壹佰零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壹拾壹萬壹仟柒佰零肆元,尚應補繳貳拾萬叁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萬7115元
占用面積:1.空地被一樓占用部分右方
      8.5X6.2=52.7平方公尺
     2.空地被一樓占用左方
      7.8X8.5=66.3平方公尺
     3.防火巷遭搭蓋違章建築部分
      16.3X5.3=86.39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公告現值 x 占用面積
167,115 x (52.7+66.3+86.39 )=34,323,75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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