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潘文炎

  • 當事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謢中心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3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謢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梁家樺律師 被   告 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王儷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玫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