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邱欽庭、潘文炎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謢中心、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3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謢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梁家樺律師 被 告 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王儷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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