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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請人
台鉅鐵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83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83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淞平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81,864元 │AD0000000 │98年12月31日 ││ │司 │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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