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除字第288號
- 聲請人
- 台鉅鐵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