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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五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五五號

聲請人
壯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代理人
張育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支票附表: 99年度催字第337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1 │詰泰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7,535元 │AD0000000 │99年5月5日 ││ │許坤山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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