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139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1392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友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