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1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薪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盈順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盈順企業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事件,並列清算人或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珮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