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3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38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