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38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388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