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3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蕭錫証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38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馬正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