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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49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49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民雄即快樂企業社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坤鑫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鄭再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 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即債務人坤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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