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55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55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星彩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大雅齋家飾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99年3 月23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