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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56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56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魯巴尼兄弟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催繳通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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