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6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61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