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65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651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財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欽源律師即財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含解散前全體股東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股東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補正債權釋明或催告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