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7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碩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74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碩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柏仲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馬正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