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7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74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碩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柏仲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