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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77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777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皓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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