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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催字第2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催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黃珮禎

┌───────────────────────────────────────────────────┐│支票附表: 99年度催字第2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春怡服飾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7,180元 │AB0000000 │98年5月31日 ││ │ │限公司士東分公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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