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催字第25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催字第25號
- 聲 請 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黃珮禎
┌───────────────────────────────────────────────────┐│支票附表: 99年度催字第2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春怡服飾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7,180元 │AB0000000 │98年5月31日 ││ │ │限公司士東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