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催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催字第317號聲 請 人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莊學志 ┌───────────────────────────────────────────────────┐ │支票附表: 99年度催字第31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8,529元 │QC0000000 │96年12月27日 │ │ │甲○○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2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8,305元 │QC0000000 │96年12月27日 │ │ │甲○○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3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8,491元 │QC0000000 │96年12月27日 │ │ │甲○○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4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595元 │QC0000000 │96年12月27日 │ │ │甲○○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5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32元 │QC0000000 │96年12月27日 │ │ │甲○○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6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132元 │QC0000000 │96年12月27日 │ │ │甲○○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7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367元 │QC0000000 │96年12月27日 │ │ │甲○○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8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420,000元 │QC0000000 │96年12月12日 │ │ │甲○○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9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47,335元 │QC0000000 │96年12月12日 │ │ │甲○○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