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興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金鎰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