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廖昭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