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絲鈺雲
- 當事人朱雪梅、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 朱雪梅 被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三浦正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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