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華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華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華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華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清算所得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影本各一份,而聲報鈞院備查,華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民國99年3 月12日決議選任清算人即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華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前開文件影本、華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帳冊清冊、股東會會議記錄、簿冊文件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