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順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順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順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順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各1 份,而聲請本院獲准予備查,並經股東會決議指定甲○○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甲○○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存,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清表各1 份(均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依法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