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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3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3號

聲請人
吳政泉

      謝丁壽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信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㈡信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股東名簿等相關持股證明。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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