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3號聲 請 人 吳政泉 謝丁壽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信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㈡信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股東名簿等相關持股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