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立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立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立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立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聯公司)之清算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字第248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立聯公司股東臨時會於民國99年6 月25日決議選任聲請人甲○○為簿冊文件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立聯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立聯公司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99年度司字第30號、99年度司字第248 號公司清算事件卷宗查核無誤。揆之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立聯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