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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64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6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思研科技研發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思研科技研發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5 月17日清算完結並經聲請准予備查在案,爰聲請本院指定Ro ger Tanaka 保管各項表冊文件。

二、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94條定有明文。是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公司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可,非如股份有限公司須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由法院指定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思研科技研發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為由,聲請本院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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