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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司字第三○八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司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
林春即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年八月十五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就任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方磊公司)清算人後,即依公司法關於清算之相關規定,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向法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聲請人以方磊公司尚有債權新臺幣一千九百六十三萬二千四百元未收取,經方磊公司九十九年度第三次股東臨時會議決議依法訴追,致無法於六個月完結清算,請求展延清算期間等語。並提出買賣契約書影本、催告之存證信函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方磊公司九十九年度第三次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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