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1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福禾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福禾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經聲請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甲○○保管各項表冊文件。
二、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94條定有明文。是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公司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可,非如股份有限公司須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由法院指定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以福禾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為由,聲請本院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