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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2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2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東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正鳳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何慧貞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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