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6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61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崇能即哈林體育用品社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永榮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吳淑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614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永榮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吳淑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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