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9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純健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提出委任慶啟群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 更正相對人即債務人為朱建和即和毓工程行,並陳報詳 細之地址。 (四) 相對人即債務人朱建和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