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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純健

  • 原告
    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 被告
    債務人為朱建和即和毓工程行,並陳報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9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純健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提出委任慶啟群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 更正相對人即債務人為朱建和即和毓工程行,並陳報詳 細之地址。 (四) 相對人即債務人朱建和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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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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