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98號聲 請 人 昱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