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1號債 務 人 陳淑惠 代 理 人 吳鴻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淑惠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任職元亨利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亨利通管顧公司)100 年1 月至3 月份薪資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0 至161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元,總清償金額為96萬元,清償成數為22.98%。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所得外,別無其他可供變價之財產,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卷,下稱聲請卷,第26頁)。又債務人雖持有2 份富邦人壽保單,然前開保單均非有效保單,復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29日富壽諮詢字第1000001033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6 頁)。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0萬2,557 元,扣除必要支出48萬3,216 元後已無餘額,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96萬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自100 年1 月間任職元亨利通管顧公司派遣人員乙職,受派遣至優捷勝股份有限公司任客服人員,其薪資結構為除本薪2 萬4,000 元外,尚加計非固定之獎金、加班費等,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 萬5,632 元等,業據提出元亨利通管顧公司100 年1 月至3 月份薪資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60 至161 頁),尚非無據。 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含扶養費),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參諸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汐止區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見聲請卷第44頁;本院卷第170 至171 頁),債務人居住於其弟陳晉興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之房屋。佐諸債務人父母陳再世、廖梅英全戶戶籍謄本(見聲請卷第45至47頁),陳再世(20年10月出生)、廖梅英(39年9 月出生)亦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則內政部公布100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792 元。復參陳再世、廖梅英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聲請卷第52至57頁),陳再世、廖梅英名下無收入亦無任何資產,堪認其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衡酌陳再世、廖梅英育有3 名子女,陳再世每月領有3,000 元老年年金等情狀,是債務人每月支出父母扶養費應以6,195 元{計算式:(10,792-3,000 +10,792)÷3 =6,195 }為當,則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每月僅支出父母扶養費4,432 元,尚屬合理。另債務人每月支出1 萬5,632 元扣除父母扶養費4,432 元後餘1 萬1,200 元(計算式:15,632-4,432 =11,200)供其個人生活所需,與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適當。 ㈣另債務人雖於100 年2 月間領有年終獎金1,000 元,有元亨利通管顧公司100 年1 月份薪資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0 頁),惟該年終獎金數額微薄。且債務人每年是否領有年終獎金須視公司有無盈餘而定,屬未來不確定事項,並非單純靠債務人努力即可達到目的,亦非更生方案所得預先規劃者,故本件認無提撥年終獎金之必要。 ㈤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債務人因浪費或奢侈行為而負擔債務;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再進行協商延長還款期數;債務人應另兼職以增加收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每月薪資收入可達3 萬4,800 元,然現僅屈就月薪僅2 萬5,632 元之工作;債務人每月支出扶養費之必要性;債務人每月支出膳食費4,500 元、交通費1,200 元偏高等語。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負債原因、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且更生方案乃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期限8 年而規劃(本條例第53條第2 項參照),自無再為延長清償期之理。又債務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2 萬5,632 元,業如前述,即應以該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而非以其過去或未來不確定之收入為基石。況債務人因99年12月間其母親廖梅英罹患肺炎及氣喘急性發作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住院達12日之久,離院後亦須專人照顧一定期間而無法繼續於原單位任職,此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博兆股份有限公司氧氣機等醫療器材購買單據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90 至191 頁),是債務人有另覓新職之必要。至於債務人父母陳再世、廖梅英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亦已上述,且復酌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見聲請卷第59頁),父親陳再世為中度視障者;母親廖梅英亦曾罹患肺炎及氣喘急性發作,二位每月須有相當之醫療費支出,然債務人僅陳報二位扶養費每月僅4,432 元,顯見債務人願以更拮据之方式維持生活。末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業已前述,在此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諸如膳食費、交通費等,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是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 年,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96期。 │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元。 │ │ 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417萬6,699元。 │ │ │4.清償總金額:96萬元。 │ │ │5.總清償比例:22.98%。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195,506 │4.68% │468 │ │ │有限公司 │ │ │ │ ├──┼──────────┼─────┼────┼───────┤ │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268,418 │6.43% │64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88,039 │9.29% │929 │ │ │(受讓原渣打國際商業│ │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 │ │ │ │ │權) │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36,305 │8.05% │805 │ │ │公司 │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255,618 │6.12% │612 │ │ │有限公司 │ │ │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50,820 │8.40% │840 │ │ │公司 │ │ │ │ ├──┼──────────┼─────┼────┼───────┤ │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328,384 │7.86% │786 │ │ │有限公司 │ │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689,043 │16.50% │1,650 │ │ │有限公司 │ │ │ │ ├──┼──────────┼─────┼────┼───────┤ │ 9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162,526 │3.89% │389 │ │ │有限公司 │ │ │ │ ├──┼──────────┼─────┼────┼───────┤ │ 1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585,624 │14.02% │1,402 │ ├──┼──────────┼─────┼────┼───────┤ │ 11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260,288 │6.23% │623 │ │ │有限公司 │ │ │ │ ├──┼──────────┼─────┼────┼───────┤ │ 12 │廖梅英 │250,000 │5.99% │599 │ ├──┼──────────┼─────┼────┼───────┤ │ 13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06,128 │2.54% │254 │ │ │公司 │ │ │ │ ├──┼──────────┼─────┼────┼───────┤ │ │ 合 計 │4,176,699 │100% │10,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