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603號聲 請 人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廖文男、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