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90號聲 請 人 智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季自強 代 理 人 何其潤 盧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陳進棋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進棋(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北 投區○○○路○ 段3 號2 樓)於生前向第三人中聯信託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信託公司)借款新台幣玖億參仟捌佰伍拾萬元,經中聯信託公司於95年4 月6 日將該債權讓與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豐資產公司),新豐資產公司再轉讓由聲請人取得該債權。惟被繼承人已於91年11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之姊陳碧嬌雖經法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惟被繼承人名下尚有部分不動產未辦妥遺產管理人登記,致聲請人上開債權無法獲償,為此聲請再次選任陳碧嬌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俾利聲請人行使債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票影本、債權憑證影本、通知函影本、回證影本、讓渡書影本、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法庭函等為證。然查,關於被繼承人陳進棋之遺產管理人,已經由訴外人東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並經本院於92年6 月24日以92年度財管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選任陳碧嬌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該案已於92年7 月13日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