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小抗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小抗字第2號
- 抗告人
- 華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中關於「3 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2 月1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