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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7號

原告
北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業展白鐵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好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發包工程承攬書約定該公司與空軍總部忠勇分案新建工程的合約內容皆為本合約條款(詳後附件),而附件所附之工程合約第19條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事件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88 頁、第247 頁)是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上開文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權,本院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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