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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8號

原告
民華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工程承攬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第壹拾伍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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