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6條,在卷足憑。原告向本院對被告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由上開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