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9號原 告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6條,在卷足憑。原告向本院對被告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由上開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何婉菁